【重要知识点】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
适用情况 |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
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
海关估价方法 |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下图表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归纳为以下图表:
进口运载方式 |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 |
保险费的确定 |
|
一般进口 |
实际支付了运保费 |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
运费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
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
(货价+运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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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
邮运进口的货物 |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理解诀窍】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整的CIF:货价C+至运抵口岸的运费及相关费用F+保险费I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注意】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3)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5)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7)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提示】第一顺序,同时或大约同时(申报之日前后45日)、多个价格的选择(最低价格)。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提示】第二顺序,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生产用材料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I+F
【提示】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可以颠倒。
(5)合理方法。
【理解诀窍】上述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新增)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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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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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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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 |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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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
租金方式支付(租赁期间) |
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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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
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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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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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 【注意】不是账面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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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
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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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软件介质 |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构成: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构成 |
不计入完税价格 |
FOB-出口关税 |
(1)出口关税 (2)单独列明的离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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