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基本原则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下列一项或多项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延长一年)(担任职务的时间累计计算:除非该人员不再担任这些职务的期间达到最短时间要求,否则累计期间不得清零并重新计算,其中:最短时间要求应当是一个连续的期间,至少等于该人员所适用的冷却期)
1.项目合伙人;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其他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职务。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冷却期的规定。
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冷却期
冷却期 |
一般情况 |
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冷却期的规定: 1.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
特殊情况 |
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在确定某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时,服务年限应当包括该人员在之前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针对同一审计业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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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3.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4.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 (1)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 (2)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 |
冷却期 |
任职期特殊情况 |
项目合伙人 |
5年 |
5年 |
6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 |
3年 |
6年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 |
2年 |
6年 |
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期(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冷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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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伙人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 审计合伙人 |
||
X≤3年 |
(5-X)年 |
5年 |
3年 |
2年 |
X≥4年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如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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