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资源税的税目
(一)资源税税目的基本规定
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易考点
税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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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的范围 |
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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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专门开采、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能源矿产中的煤成(层)气不属于天然气税目。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煤炭 |
原煤、洗选煤 |
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 |
(二)资源税税目的特殊规定
征税对象的确定规则如下:
情形 |
征税对象的确定 |
税率的规定 |
自采原矿销售或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 |
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
原矿和选矿的适用税率应分别确定 |
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 |
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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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 |
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
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 |
举例 |
从价计征——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和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
原油、天然气、煤、宝玉石类非金属矿产、二氧化碳气 |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的,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
税目税率表无直接规定,只有选择性规定 |
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免税政策 |
减税政策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
2.除原油、天然气外应税资源优惠政策
(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2)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原优惠政策(新增)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理解诀窍】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提示】资源税税收优惠分为四个层次:
(1)资源税法明确的法定减免;
(2)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减免;
(3)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特殊减免;
(4)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原优惠政策。
考生要注意辨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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