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1-09 09:55:25
普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