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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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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税基式减免(减免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规定减免所得缩小税基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P208
【注意减半征税的项目】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08——注意:享受优惠的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项目,不能是承包经营或承包建设项目,不能是自建自用项目。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P209范围: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境内转让由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转让须省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P209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224
2.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P218
(2)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173
3.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P214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6类。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①人员工资费用(直接从事研发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股权激励支出,也含外聘上述人员劳务费)。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
【注意】
(1)政府补助未确认应税收入的,冲减研发费用,用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研发过程中下脚料、残次品、中间实验品等特殊收入,冲减归集的研发费用。
(3)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委托研发,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重要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P216)
4.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额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216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216
【特别提示】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重点】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税率式减免优惠(减低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10-211;P222
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223
3.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P222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行享受,无须审批。P213
2019年初至2021年末,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
必备条件 |
要求 |
企业性质 |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
盈利水平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不超过300人(不分行业) |
资产总额 |
不超过5000万元(不分行业) |
(三)税额式减免优惠(税额抵免、直接规定税额减免)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所得税,不足抵免可结转5年抵免);P219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
具体规定 教材P219 轻一P313 |
减按低税率征收 |
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三、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教材P220;轻一P314
企业(项目)及条件 |
优惠政策 |
优惠期的起算 |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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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
“两免三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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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1)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2)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该优惠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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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五免五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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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P221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其中与税收相关的内容较多,涉及到多个税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集中体现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
适用范围 |
|
减按15%的税率 |
注册并运营在海南 |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注意】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
机构在海南 |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总机构在海南的,仅就设立在海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总机构不在海南但其分支机构在海南的,仅就设立在海南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税率 |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境外直接投资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上述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
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上述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五、其他优惠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教材P223;
注意西部的范围。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六、有些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有些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有些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从复习备考角度看,当企业适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例如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资经营所得;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的规定减半计税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等),除另有规定外,这些优惠在申报表上都体现出享受了所得减半优惠,在使用税率时,不能叠加使用优惠税率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也不能叠加使用优惠税率减半,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中,也存在可以叠加享受的优惠,如小微企业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可以叠加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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