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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_代位权与撤销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11-12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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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
1. 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解释2】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解释3】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4】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5】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4.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5.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撤销权
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6.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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