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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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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房产税法
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考点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基本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重要):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
【归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人,但要注意区分特殊情况:
房产税的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 |
非产权所有人 |
|
自行纳税 |
他人代缴 |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独立围墙、露天泳池、加油站罩棚(遮阳棚)不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考点2:房产税的税率(★★★)(要求记忆)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档规定税率,另有一档优惠税率:
税率 |
适用情况 |
1.2%的规定税率 |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12%的规定税率 |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 |
4%的优惠税率 |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新增) |
【特别归纳】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税种及对应税率(征收率)如下(未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种 |
税率(征收率) |
增值税 |
按5%的征收率减按1.5% |
房产税 |
4% |
个人所得税 |
10% |
考点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从价计征(按照计税余值) |
基本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计征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包括地价 独立地下建筑物进行原值调整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房产原值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
年税率1.2%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计算出的是年税额) |
【归纳1】地上房产按照三个步骤计算房产税:
第1步是确定计税余值:需要用房产原值减除规定比例的损耗来确定计税余值;
第2步是计算年税额: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额(此步计算时也要结合税收优惠规定);
第3步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由年税额折算成应履行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归纳2】地下建筑物分为两大类——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和独立的地下建筑物,有不同的征税规则: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要将地上地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规定分三个步骤计算房产税;
单独的地下建筑物在从价计税时分四个步骤计算房产税。
第1步是确定应税原值:按照工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及其他用途对房产原价按规定比例进行应税原值确认;
第2步是确定计税余值:用调整好的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减除规定比例的损耗计算确定计税余值;
第3步是计算年税额: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额(此步计算时也要结合税收优惠规定);
第4步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由年税额折算成应履行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归纳】地上、地下建筑物计税比较
房产类建筑物 |
房产税计税依据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
|
从价 |
从租 |
||
地上的 |
原值扣除一次性损耗 |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占地面积 |
地下与地上一体的 |
|||
独立地下的 |
折扣后的原值扣除一次性损耗 |
证书确认或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公式: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从租计征 |
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 |
12%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
租金收入 ①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出租后不论是否用于居住)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新增) |
4% |
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需注意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假定甲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则联营企业为房产税纳税人,从价计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一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提示】本讲无考点4,原考点4内容已合并到考点3中。
考点5: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公务、办公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七)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八)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九)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新增)
(十)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新增)
(十一)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新增)
(十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
(十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十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新增)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十八)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十九)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二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新增)
考点6: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意辨析】
(1)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由于从价计算房产税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税额,需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应纳税额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考点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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