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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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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知识点】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
考点1:税则归类——查找税目(★)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我国海关总署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调整):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4.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考点2: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税率形式 |
适用 |
备注 |
最惠国税率 |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国对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 |
协定税率 |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 |
特惠税率 |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
普通税率 |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
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
暂定税率 |
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
一般按照年度制定 |
配额税率 |
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 |
—— |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调整)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2)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国务院令第4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国务院令第4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进境物品税率(新增)
自2019年4月9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行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和药品 |
13%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税目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0% |
3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解释】上述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的税率,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算的比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与进口关税多栏税率有显著不同——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第一,进口适用税率的选择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定率征税方法。
第二,进境个人行李及邮递物品与进口贸易性商品物资,二者所运用的税率和计税规则都不同。
第三,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
考点3: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 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 特殊规定
不同进出口方式下,税率的具体运用有不同的规定。
特殊进出口方式的货物或违规货物的税率规定
具体情况 |
适用税率 |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
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
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
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
3. 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4.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即2和3)确定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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