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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法
【所属章节】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知识点】船舶吨税法
船舶吨税法
考点1:征税范围、税率(★)
要素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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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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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优惠 税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
普通 税率 |
除了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提示】
1.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3.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考点2: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净吨)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 船舶吨位证明。
考点3: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9项的优惠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考点4:征收管理(★★)
1. 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制发缴款凭证。
2. 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税款滞纳金。
3. 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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