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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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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如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无效;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否则无效等规定。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类别 |
内容 |
主体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类别 |
内容 |
要件 |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③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⑤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
后果 |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
4、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基于赠与等无偿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付款请求权
类型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内 |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
||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银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追索权
项目 |
内容 |
到期追索权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期前追索权 |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
丧失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追索权时效 |
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 票据的伪造
项目 |
内容 |
含义 |
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
伪造人 |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
被伪造人 |
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
其他真实签章 |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 票据权利的灭失
1、票据权利的消灭
①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②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没有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取得拒绝证明等,丧失部分追索权(详见追索权知识点)。
③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票据类型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2年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日起6个月 |
● 票据抗辩
类型 |
内容 |
票据抗辩含义 |
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物的抗辩 |
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包括不限于: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
|
人的抗辩 |
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 |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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