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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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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 特殊规定
(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1. 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相关链接】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相关链接】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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