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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PA《经济法》知识点_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3-10 14:50:23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

标的物不同

质权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质权是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留置权是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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