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国际税收关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
考点1: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进行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提示:
国际税收中的公民概念是广义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有少数国家将公民称为国民。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
产生原因 |
征税主体 |
纳税人 |
税源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征税原则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复合税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注意: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考点2: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
2015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14年发布,并经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公约》)。《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