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行为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2021年12月31日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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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
货物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3%或9%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经营旧货(含旧汽车、摩托车、游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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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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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税率为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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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等等 |
一般 规定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或1.5% |
特殊 情况 |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特殊项目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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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选择差额纳税的: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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