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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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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允许扣税的项目(8+1)(教材P158,159)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和溶剂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教材P159)。
提示:
委托加工连续生产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抵扣范围基本相同。与外购抵税比较,委托加工少了葡萄酒。
外购应税消费品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抵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归纳: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2.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凭票购进扣税。
3.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在教材上只列了8+1项,考试按教材掌握。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不受此8+1项扣除范围限制。
4.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6.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7.异常发票不得用来抵扣已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