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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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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动产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特殊的交付方式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2020年案例分析题)
温馨小提示: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