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情形是从不同角度考虑的,大家把每一种情形当成一个考点掌握。
(一)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1)控制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2)控制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2.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剩余期间获取补充证据应考虑的因素: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2)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3)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如果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4)剩余期间的长度。
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5)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就越大。
(6)控制环境。
在总体上拟信赖控制的前提下,控制环境越薄弱,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通过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或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二)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
1.基本思路
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
2.控制在本期发生实质性变化
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以致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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