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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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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四节 减免规定
【知识点】关税的减免规定
关税的减免规定
考点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考点2: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