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租赁——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现值)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借:使用权资产
贷:银行存款(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计负债(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关于上述第(4)项成本,承租人有可能在租赁期开始日就承担了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也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因使用标的资产而承担了相关义务。承租人应在其有义务承担上述成本时,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但是,承租人由于在特定期间内将使用权资产用于生产存货而发生的上述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就发生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例如: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如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此类款项无论在何时支付,均属于租赁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