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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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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第四节 测试控制的有效性
【知识点】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一)总体要求
(1)对控制有效性的测试涵盖的期间越长,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多。
(2)单就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3)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4)对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
(二)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需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
(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三)对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时间的考虑
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因此,在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情况,并合理安排控制测试的时间,留出提前量。
(四)考虑对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测试的时间
由于对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将影响注册会计师测试其他控制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执行业务的早期阶段对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测试。
(五)可以进行期中测试
在整合审计中测试控制在整个会计年度的运行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按既定的样本规模进行期中测试,然后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或将样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期中测试,另一部分在临近年末的期间测试。
(1)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该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少,可能对该控制实施期中测试就可以为其运行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一部分更接近基准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