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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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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第三节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知识点】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的领导责任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的定义
审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二)总体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为审计项目组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对诚信和高质量的重视;
(3)明确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行为期望。
(三)具体责任(审计项目合伙人)
1.营造环境(1/4)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向审计项目组强调:
(1)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在项目层面管理和实现业务的高质量作出贡献;
(2)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至关重要;
(3)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开放、顺畅、深入的沟通非常重要,这种沟通应当能够使每位审计项目组成员都能够提出自己的质疑,而不怕遭受报复;
(4)审计项目组成员在整个审计项目中保持职业怀疑非常重要。
2.参与全过程(2/4)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
3.指导、监督和复核(3/4)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指导、监督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4.签署报告前应当确认已承担总体责任(4/4)
(1)审计项目合伙人已经充分、适当地参与了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能够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
(2)考虑了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二、业务执行
(一)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和复核(1/5)
1.指导、监督和复核的要求(教材新增)
2.指导、监督的事项(教材新增)
3.复核的事项(教材新增)
1.指导、监督和复核的要求(教材有新增)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对审计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并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计划和执行;
(2)符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相匹配。
2.指导、监督的事项(教材P557,有新增)
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和监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追踪审计项目的进程,包括对下列方面实施监控:
①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的进程;
②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达到了目标;
③分配的资源是否始终是充分的。
(2)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识别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咨询或由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指导和现场培训,以帮助其提高工作技能和胜任能力。
(5)营造一种环境,使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无所顾忌地提出疑虑而不用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3.复核的事项(教材P557,有新增)
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时,可以考虑下列方面:
(1)已执行的工作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2)是否已将重大事项提请作出进一步考虑;
(3)是否已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落实;
(4)是否需要调整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是否已得到适当的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能够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7)实施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复核底稿等相关文件(2/5)
1.复核内容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2.复核要求(强调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复核)
(1)在审计报告日或之前复核。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在签署审计报告前复核。
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3)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复核。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三)咨询(3/5)
1.在业务执行中,咨询的必要性
审计项目组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不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审计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2.审计项目合伙人对咨询承担的责任(强调与被咨询人达成一致)
(1)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①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②审计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2)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已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3)确定已与被咨询者就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4)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四)项目质量复核(4/5,强调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已委派)。
(2)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要求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已配合)。
(3)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已讨论)。
(4)只有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后,审计项目合伙人才签署审计报告(已完成)。
(五)意见分歧(5/5)
在业务执行中,无论是哪一种来源的意见分歧,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2)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
(3)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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