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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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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合同的担保
【知识点】定金
定金
1.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