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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 收入
【知识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PPP项目合同的特征和条件
PPP项目合同应满足“双特征”和“双控制”。
1. 特征
双特征:
(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2. 条件(同时满足)
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二)相关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1. 建造期间
(1)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合同资产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等
(3)确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借:PPP借款支出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4)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对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无形资产
贷:合同资产
PPP借款支出
提示:
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混合模式”)。
2. 运营期间
(1)确认运营服务收入和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3)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合同资产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等
提示:
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时,要计算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使在合同开始日各项履约义务确认的收入现值等于各期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4)在拥有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5)从政府方收到款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 运营期间维护服务
(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或: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金融资产模式”)。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混合模式”)。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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