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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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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公司的设立
【知识点】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的设立登记
1.登记事项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公司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5)注册资本;(6)法定代表人姓名;(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备案事项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1)公司章程;(2)经营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6)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2)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歇业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4)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公司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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