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关税特定减免税包括: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灾关税规定。
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特征:
特定条件下免税;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