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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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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投资者保护制度
投资者保护制度
1.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保护机构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代理权征集、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面履行相应投资者保护的职能。
(1)代理权征集
除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对于被征集主体,应理解为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所有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得对被征集主体设置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解散诉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代理权征集VS独立董事候选人
类型 |
代理权征集 |
独立董事候选人 |
董事会 |
√ |
√ |
监事会 |
× |
√ |
1%以上的股东 |
√ |
√ |
独立董事 |
√ |
× |
投资者保护机构 |
√ |
× |
(2)证券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3)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5)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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