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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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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公司债券
【知识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2.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资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