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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_管理人的撤销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30 17: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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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撤销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单元 撤销权
【知识点】管理人的撤销权
管理人的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2018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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