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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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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 取回权
【知识点】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013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