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民约翰受公司委派来华从事工作,约翰2019年9月1日来华,2020年5月28日离开,期间从未离境。外国公司每月支付约翰工资折合人民币30 000元,中国企业每月支付约翰工资人民币25 000元。
问题:

(1)约翰在2019年度及2020年度是否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并简述理由?2020年度约翰在境内工作天数及居住天数分别为多少天,并简述政策规定。
参考答案
文字解析
(1)①2019年度和2020年度约翰均不是我国的居民个人。
理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约翰在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境内居住均不满183天,所以其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不是我国的居民个人。
②2020年约翰在境内的居住天数=31+29+31+30+27=148(天),
2020年约翰在境内的工作天数=31+29+31+30+27.5=148.5(天)。
政策规定:
A.居住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B.工作天数。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2)2020年5月约翰应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文字解析
(2)约翰2020年在境内居住148天,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 000+25 000)×27.5÷31=48 790.32(元),
应纳税额=(48 790.32-5 000)×30%-4410=8 72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