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法的分类
标准 |
分类 |
释义要点 |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1)一般法是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只在特定时期内或只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
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1)实体法具体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典》 (2)程序法规定了为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 |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1)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2)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
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1)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如刑法 (2)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如民法、商法 |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是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判例法等 (2)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 |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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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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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效力等级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3.其他法的渊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及变动原因
项目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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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主体 |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客体 |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内容 |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法律事实 |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别 |
具体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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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
分类1 |
自然物 |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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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
货币及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债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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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2 |
有体物 |
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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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物 |
如权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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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人格 |
(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离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
智力成果 |
(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但其价值并不在于物质载体本身,而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和其他精神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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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2022年新增) |
(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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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
法律事实
项目 |
核心特征 |
细化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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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
绝对事件 |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
相对事件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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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 |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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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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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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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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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思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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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分类 |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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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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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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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
自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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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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