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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_汇兑、委托收款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14 15:59:32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考点: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5)汇款人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4.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项目

汇款回单

收账通知

使用情形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功能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考点: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

③付款人名称;

④收款人名称;

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⑥委托日期;

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欠缺记载,银行不受理)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4.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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