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票据责任 (二)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三)票据抗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 第五单元 票据权利
票据责任
1.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 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思考】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理由是: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甲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D公司)。
(2)B公司拒绝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如果D公司受让票据时不知B公司和C公司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则B公司不可以拒绝D公司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的要求。
(3)A公司拒绝向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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