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 主体与对象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提示】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
(1)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2)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2020年新增) 考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 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真实性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提示1】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①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提示2】应当发表何种非无保留意见?
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 | 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 应当发表的 审计意见类型 |
已经获取 | 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 | —— | 保留意见 |
已经获取 | —— | 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 否定意见 |
无法获取 | —— | 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 保留意见 |
无法获取 | —— | 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 无法表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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