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期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提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医疗期
【解释】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龄 | 在本单位工龄 | 医疗期间 |
<10年 | <5年 | 3个月 |
≥5年~<10年 | 6个月 | |
≥10年 | <5年 | 6个月 |
≥5年~<10年 | 9个月 | |
≥10年~<15年 | 12个月 | |
≥15年~<20年 | 18个月 | |
≥20年 | 24个月 |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链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3)医疗期待遇
病假工资 | ①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②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
劳动合同 | ①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
②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 ||
解除合同 | 解除条件 | ①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 |
②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
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相关链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链接】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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