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考点: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辨析一下
①出典: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②出租:出租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交多少房产税
1.基本规定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
从价计征 |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
1.2% |
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余值×1.2% =应税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 |
|
从租计征 |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
一般情况 |
12% |
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 |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
4%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2022年新增) |
2.具体细节
(1)房产原值
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②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③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链接一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④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投资联营的房产
①真投资:被投资方交、从价计征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假投资:投资方/产权人交、从租计征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由承租人交、从价计征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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