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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8 13:56:30

【内容导航】: 税款征收措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提示】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新增)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担保方式 

(3)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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