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二)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本月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
【解析】(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能扣; (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实际捐赠额8000元超过了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 (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小结】
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项 |
公益性捐赠 | √ | 限额扣除 | 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 |
全额扣除 |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
其他捐赠(直接捐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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