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1】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或者满5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5-5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居民个人 |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 在境内居住 | ≥183天 | 居民个人 |
<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
在境内不居住 | 非居民个人 |
3.境内所得的界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7)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2.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释】非居民个人取得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分类所得
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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