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有: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