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
(1)全面审查原则
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特定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二是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2)一级复议原则
该原则是指税务征管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则不能再向任何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
该原则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五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不适用调解原则
该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税务争议、进行复议时,既不能居中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必须对其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合法的予以保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
(5)不停止执行原则
该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第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