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偶然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规定:
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 |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征 |
超过1年的 |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税 |
2.计征方法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2)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税率
税率: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偶然所得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①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免税规定
①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税率
税率:基本税率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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