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辨析一下
(1)“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银行卡清算机构。
(2)“银联商务”,即银行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收单机构。
2.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实体特约商户(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4.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结算收费(2022年调整)
(1)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2)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3)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4)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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