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销售业务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征收率(2022年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销售业务适用征收率为3%;但为了减轻“新冠”疫情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影响,针对该项征收率进行了减免,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规定(2022年调整)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不考虑疫情期间优惠政策)
情形 |
税务处理 |
|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税 |
|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销售旧货 |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2022年新增):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3.5%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全额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及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全额计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全额计税)
(4)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2022年新增)
4.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1)基本政策
购置时间 |
地区 |
住房性质 |
税务处理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不区分地区 |
不区分住房性质 |
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非普通住房 |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普通住房 |
免征增值税 |
||
其他地区 |
不区分住房性质 |
免征增值税 |
(2)特殊政策(2022年新增)
深圳市自2020年7月15日起、上海市自2021年1月22日起、广州市9个区自2021年4月22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5.因销售中止或折让等退还的销售额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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