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是否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
④农产品销售发票;
⑤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⑥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提示一下
在初级《经济法基础》的考试范围内,除购进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合法扣税凭证外,其他情形下,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是否用于可抵扣用途?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视同销售货物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综述)
货物来源 |
用途 |
是否视同 销售货物 |
销项税额 的处理 |
进项税额 的处理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货物 |
(1)货物移送当期确认销项税额 (2)核定销售额(纳税人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
购进的货物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不视同 销售货物 |
不确认销项税额 |
对应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
②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案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药品并全部销售,其中A药品属于免税药品,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他药品均为应税药品,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已知,甲公司本月购进的该批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为48万元,但甲公司无法划分用于生产免税药品的原材料金额。
“专用于”VS“混(兼)用于”(综述)
购进项目 |
用途 |
进项税额处理 |
购进生产用钢材 |
专用于免税产品生产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生产一般计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 |
能分别核算的,用于免税产品生产的钢材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不能分别核算导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
购进或者租入大型供暖设备 |
专用于职工宿舍供暖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生产供热,又用于职工宿舍供暖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全部抵扣 |
|
购进或者租入房屋作为礼堂 |
专用于职工娱乐活动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大型办公会议,又用于职工娱乐活动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全部抵扣 |
(2)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特殊规定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辨析一下
并非购进任何生活服务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1.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1)基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的历史沿革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计算抵扣1——购进农产品
(1)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之外的用途:
①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②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③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深加工)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处理(综述)
情形 |
取得(开具)扣税凭证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
(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
买价×10% |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票面金额×10% |
|
购进农产品用于其他用途(例如,直接销售、用于餐饮服务) |
(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
买价×9% |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票面金额×9% |
3.计算抵扣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辨析一下
是否属于合法扣税凭证:
项目 |
注明 |
不注明 |
“专票” |
√ |
√ |
“电子普票” |
√ |
√ |
“纸质普票” |
× |
× |
“行程单” |
√ |
× |
“火车票” |
√ |
× |
“船票/客车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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