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规定
(一)开户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三)核准与备案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提示1】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提示2】基本存款账户备案制试点:
(1)自6月11日起,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实行面签制度,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新增)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六)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
1.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2.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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