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
1.预付卡的性质
(1)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2)本章所谈“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属于多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
资金限额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挂失 |
赎回 | (1)可赎回 (2)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 (3)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 不赎回 |
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3.风险控制
(1)实名制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2)透支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③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3)现金使用限制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③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④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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