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的选择
1.复议前置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自由选择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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