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
一、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解释1】自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增)
【解释2】自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上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新增)
2.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相关链接】除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解释1】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解释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而非发票换票证),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的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解释】简并征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将纳税期合并为3个月、6个月或者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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