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情形:
1) 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常、国、制”】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国找常”】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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